Category Archives: CHÍNH TRỊ

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指南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标准在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等方面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指导数据领域标准的制修订和协调配套,制订本建设指南。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要求,遵循数字经济发展规律,以促进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为主线,遵循顶层设计、协同推进,问题导向、务实有效,应用牵引、鼓励创新,立足国内、开放合作的基本原则,建立国家数据标准体系,为推动数据要素高水平应用提供有力支撑。到2026年底,基本建成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围绕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数据管理、数据服务、训练数据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确权、数据资源定价、企业数据范式交易等方面制修订30项以上数据领域基础通用国家标准,形成一批标准应用示范案例,建成标准验证和应用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具备数据管理能力评估、数据评价、数据服务能力评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绩效评 估等能力的第三方标准化服务机构。二、建设思路 (一)数据标准体系结构 以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为指引,构建数据标准体系。数据标准体系结构包括A基础通用、B数据基础设施、C数据资源、D数据技术、E数据流通、F融合应用、G安全保障等7个部分,主要反映标准体系各部分的组成关系。数据标准体系结构如图1所示。 A基础通用标准包括术语、参考架构、管理、服务、产业等,位于数据标准体系结构的最左侧,支撑标准体系结构中其他部分。B数据基础设施标准以现有相关标准为主,强化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算力保障和流通利用标准建设,为数据资源、数据技术、数据流通、融合应用提供支撑。 C数据资源标准聚焦基础资源、开发利用、数据主体、数据治理和训练数据集,为数据资源高质量供给提供标准支撑。D数据技术标准聚焦数据汇聚、处理、流通、应用、运营、销毁等技术,为数据生命周期提供技术标准支撑。E数据流通标准聚焦数据产品、确权、资源定价、流通交易等环节,为数据有序流通提供标准支撑。F融合应用标准位于数据标准体系结构的最顶端,聚焦《“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重点行业领域,为行业领域数据管理应用、数字化水平评价、数据服务能力评估、转型成效评价等融合应用提供标准支撑。 G安全保障标准包括数据基础设施安全、数据要素市场安全、数据流通安全等,位于数据标准体系结构的最右端,为标准体系建设提供合规保障。 (二)数据标准体系框架 数据标准体系框架包含A基础通用、B数据基础设施、C数据资源、D数据技术、E数据流通、F融合应用、G安全保障等7个部分,如图2所示。 1.术语标准 主要用于统一数据相关概念,为其他部分标准的制定和数据业务的开展提供基础支撑。 2.参考架构标准 主要规范数据相关方的逻辑关系和相互作用,用于帮助各方认识和理解数据标准化的对象、边界、各部分的层级关系和内在联系。3.管理标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4/10/12 来源:价格司 [ 打印 ] 微博微信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 问: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显著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近年来,我国托育服务行业取得了较快发展,托育服务机构与托位数量均快速增长,但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相比,当前我国托育服务供给总量仍然不足,结构性供需矛盾较为突出,亟需发展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托育服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等部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形成了《通知》。作为国家层面第一个托育服务价格政策文件,《通知》旨在通过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整体负担,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托育需求。 问:《通知》的整体考虑是什么? 答:《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针对当前部分地方存在的普惠托育服务定价原则不明确、收费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区分托育服务机构类型分类施策,通过制定针对性措施,更好发挥价格政策的引导作用,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5方面内容:一是界定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机构),以及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二是分类制定收费管理方式,区分托育服务机构类型,分别明确各类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收费管理方式;三是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提出制定普惠托育服务基准收费标准的主要原则、程序要求、基本依据、参考因素等;四是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推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五是完善收费政策评估优化机制,加强托育服务价格监测,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及时调整优化。 问:《通知》在推动普惠托育服务可及、减轻人民群众负担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主要有四方面举措:一是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健全公办托育服务机构价格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对市场价格的引导作用;二是针对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政策不明确、管理不规范,部分享受政府支持政策红利的机构收费标准仍然较高等问题,加强规范引导,通过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等方式,降低偏高的价格;三是明确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收费政策,鼓励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价格可及的普惠托育服务;四是强化收费行为管理,推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让托育服务机构规范合理收费,让婴幼儿家长明明白白缴费。 问:《通知》在支持普惠托育行业发展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 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 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4〕14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提升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负担,经商教育部,现就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本通知所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由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发布并定期更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按规定招收2~3岁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二、分类制定收费管理方式。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或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由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其他服务费收费标准原则上由服务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地方认为确有必要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由地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服务机构与政府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或参照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管理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管理方式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充分评估基础上提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分别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收费标准可参考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 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服务机构自主决定。 三、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各地制定政府指导价,要履行成本调查等程序,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服务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收入水平、市场供求状况、机构性质、服务类型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保育费标准可区分不同班型制定。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已公布托育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的,可根据服务机构等级和成本情况分别制定。 收费标准参考区间的确定,可参照上述原则。 [...]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围绕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办法》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办法》修订背景是什么? 现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03年出台,2013年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做了修订。《暂行办法》规定了评标专家入库的条件、程序,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要求,对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规范评标专家库组建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招标投标市场的发展变化,评标专家库组建和评标专家管理服务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一方面,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凸显,是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关键一环,迫切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评标专家队伍;另一方面,有些专家评标不专业、不公正,评标质量不高,严重制约了招标投标竞争择优功能的发挥。为此,我们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力求通过完善评标专家入库审核、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全周期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从评标专家这个“小切口”切入,由点及面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办法》修订原则是什么? 《办法》全面对标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规范专家参与公共决策等有关部署要求,在修订过程中突出四方面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评标专家履职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制度机制层面剖析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的完善评标专家相关管理规定。二是吸收实践经验。总结提炼各地、各相关部门在专家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听取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评标专家等实践经验和意见建议,将成熟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三是强化闭环管理。健全评标专家从入库、培训、履职到考核、出库的全过程全链条管理体系,严把入口关,强化日常管理,严肃追责问责,切实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约束。四是突出创新引领。顺应招标投标数字化智能化发展趋势,鼓励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通过改革创新提高专家评标质量。 三、《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本次修订对《暂行办法》做了全面修改,并新增17条,修订后共七章36条。主要做了以下调整完善。 一是严格评标专家库组建条件。明确评标专家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组建单位依法组建,提高组建评标专家库的基本条件,对专家总人数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规范评标专家选聘。增加对评标专家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电子化评标技能、年龄条件等方面基本要求,明确专家入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加强评标专家入库审核,要求对拟入库专家进行测试或评估,确保评标专家专业素质过硬。 三是细化评标专家抽取规定。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政府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要求。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无法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四是深化评标专家库共享。明确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为评标专家远程异地参加评标提供服务保障,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提供支持。 五是强化评标专家履职管理。明确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责任,逐项细化完善评标专家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管理要求。增加履职风险评估的规定,通过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等方式,降低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六是明确各方法律责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综合采取责令改正、罚款、暂停评标、取消评标资格、移送纪检和司法等处理措施,打击评标专家违法行为。针对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招标人有关违法行为,细化了相应法律责任。 四、《办法》对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作出哪些具体规定? 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是提升评标专家履职能力、规范履职行为,更好发挥评标专家作用的重要举措。为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办法》作了以下规定。 [...]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4/10/17 来源:法规司 [ 打印 ] 微博微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围绕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办法》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办法》修订背景是什么? 现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03年出台,2013年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做了修订。《暂行办法》规定了评标专家入库的条件、程序,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要求,对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规范评标专家库组建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招标投标市场的发展变化,评标专家库组建和评标专家管理服务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一方面,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凸显,是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关键一环,迫切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评标专家队伍;另一方面,有些专家评标不专业、不公正,评标质量不高,严重制约了招标投标竞争择优功能的发挥。为此,我们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力求通过完善评标专家入库审核、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全周期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从评标专家这个“小切口”切入,由点及面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办法》修订原则是什么? 《办法》全面对标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规范专家参与公共决策等有关部署要求,在修订过程中突出四方面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评标专家履职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制度机制层面剖析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的完善评标专家相关管理规定。二是吸收实践经验。总结提炼各地、各相关部门在专家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听取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评标专家等实践经验和意见建议,将成熟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三是强化闭环管理。健全评标专家从入库、培训、履职到考核、出库的全过程全链条管理体系,严把入口关,强化日常管理,严肃追责问责,切实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约束。四是突出创新引领。顺应招标投标数字化智能化发展趋势,鼓励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通过改革创新提高专家评标质量。 三、《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本次修订对《暂行办法》做了全面修改,并新增17条,修订后共七章36条。主要做了以下调整完善。 一是严格评标专家库组建条件。明确评标专家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组建单位依法组建,提高组建评标专家库的基本条件,对专家总人数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