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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4/10/17 来源:法规司 [ 打印 ] 微博微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围绕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办法》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办法》修订背景是什么? 现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03年出台,2013年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做了修订。《暂行办法》规定了评标专家入库的条件、程序,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要求,对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规范评标专家库组建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招标投标市场的发展变化,评标专家库组建和评标专家管理服务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一方面,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凸显,是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关键一环,迫切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评标专家队伍;另一方面,有些专家评标不专业、不公正,评标质量不高,严重制约了招标投标竞争择优功能的发挥。为此,我们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力求通过完善评标专家入库审核、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全周期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从评标专家这个“小切口”切入,由点及面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办法》修订原则是什么? 《办法》全面对标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规范专家参与公共决策等有关部署要求,在修订过程中突出四方面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评标专家履职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制度机制层面剖析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的完善评标专家相关管理规定。二是吸收实践经验。总结提炼各地、各相关部门在专家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听取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评标专家等实践经验和意见建议,将成熟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三是强化闭环管理。健全评标专家从入库、培训、履职到考核、出库的全过程全链条管理体系,严把入口关,强化日常管理,严肃追责问责,切实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约束。四是突出创新引领。顺应招标投标数字化智能化发展趋势,鼓励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通过改革创新提高专家评标质量。 三、《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本次修订对《暂行办法》做了全面修改,并新增17条,修订后共七章36条。主要做了以下调整完善。 一是严格评标专家库组建条件。明确评标专家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组建单位依法组建,提高组建评标专家库的基本条件,对专家总人数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 [...]

专家解读之三丨明目标 定路径 加快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升级版

专家解读之三丨明目标 定路径 加快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升级版 发布时间:2024/09/04 来源:环资司 [ 打印 ] 微博微信   中新天津生态城是中国、新加坡两国政府间的重大合作项目,是我国成立最早、级别最高、领域综合、成效显著的绿色生态城市。2013年,生态城获批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经过十多年的建设,生态城在绿色低碳发展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4—2035年)》(发改环资〔2024〕1198号,以下简称《方案》)的出台,对于指导生态城继续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探索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案》准确指明了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升级版的目标定位 面对一个新的十年期,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应瞄准什么样的目标定位,这是首当其冲应解决的重点问题。《方案》在深入分析生态城绿色低碳发展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在绿色低碳产业效益上发挥先导带动作用、在绿色低碳创新能力上发挥先行引领作用、在绿色低碳开放合作上发挥重要牵引作用”的三个核心目标定位,三者既相互独立又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支撑生态城打造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升级版。 加快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是生态城打造升级版的坚实基础。产业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动力源,也是城市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当前,生态城已初步形成了智能科技服务、绿色建筑与开发等主导产业,但面对新形势、新机遇和新要求,生态城亟待在“人与经济和谐共存”方面补齐短板。《方案》提出了在绿色低碳产业效益上发挥先导带动作用的目标,将加快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作为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升级版建设的首要任务,在推动生态城传统文化健康旅游产业焕新发展的同时,以绿色低碳高端制造业、绿色建筑产业、绿色交通物流业、绿色能源产业、绿色金融服务、数字经济产业为核心,以绿色创新园区建设为集中展示,共同构筑生态城绿色低碳升级的坚实基础。 提高绿色低碳创新能力是生态城绿色低碳发展升级的根本动力。“十四五”以来,生态城通过不断深化科技体制机制创新,提升产业创新水平等一系列措施,加快形成了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当前,生态城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为1.97%,现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总量已达193家,科技创新对绿色低碳发展产生了显著的引领带动作用。《方案》进一步明确了生态城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的任务,以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标准认证、技术应用为链条,串联起绿色低碳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全过程,为生态城绿色低碳发展升级提供根本动力。 加强绿色低碳开放合作是生态城绿色低碳升级的重要途径。过去十余年,中新两国合作优势在生态城建设和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中新合作,创新建立了城市建设的市场化运作开发模式,保障了新城区的大规模快速开发建设,同时,中新专家团队联合制定了世界上首套生态城市指标体系,开创以指标体系引领城市规划的先河,真正实现了“一张蓝图干到底”。在发挥中新合作优势的基础上,《方案》要求进一步扩大绿色低碳国际合作范围,积极引入绿色低碳领域国际企业,加快建设绿色低碳领域国际合作重要枢纽,引领生态城绿色低碳发展升级。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推动车网互动 规模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推动车网互动 规模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能源〔2024〕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部署,支撑新型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构建,促进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23〕1721号)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将在全国开展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创新引导、先行先试”的原则,全面推广新能源汽车有序充电,扩大双向充放电(V2G)项目规模,丰富车网互动应用场景,以城市为主体完善规模化、可持续的车网互动政策机制,以V2G项目为主体探索技术先进、模式清晰、可复制推广的商业模式,力争以市场化机制引导车网互动规模化发展。参与试点的地区应全面执行充电峰谷分时电价,力争年度充电电量60%以上集中在低谷时段,其中通过私人桩充电的电量80%以上集中在低谷时段。参与试点的V2G项目放电总功率原则上不低于500千瓦,年度放电量不低于10万千瓦时,西部地区可适当降低。 二、重点任务 (一)发挥电力市场的激励作用。逐步完善车网互动资源聚合参与电力市场的交易规则,推动充电负荷规模化、常态化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支持探索负荷聚合商参与电力市场的商业模式,推动电力市场各类新业态主体培育,逐步形成模式清晰、发展稳定、具备推广条件的负荷聚合商业模式。鼓励V2G项目聚合参与电力现货、绿电交易以及储能容量租赁等市场,验证V2G资源的等效储能潜力。 (二)完善价格与需求响应机制。建立健全居民充电峰谷分时电价机制,鼓励围绕居民充电负荷与居民生活负荷建立差异化的价格体系,优化峰谷时段设置,合理扩大峰谷价差;探索新能源汽车和充换电场站对电网放电的价格机制。创新需求响应机制,丰富需求响应品种,提升用户参与频次和响应规模。 (三)加强智能有序充电应用推广。制定完善充换电设施智能化相关技术要求,推动智能有序充电桩建设、替代或改造。推动建设智能有序充电试点社区,建立居住社区智能有序充电管理体系,在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的基础上,有效提升个人智能桩接入能力。提升充换电场站互动能力,研究优化报装容量核定方法和并网运行规则,开展智能充换电场站接入容量优化提升试点。   (四)促进V2G技术与模式协同创新。探索与园区、楼宇、住宅等场景高效融合的V2G技术和模式,满足公共领域和私人车辆的V2G应用需求。支持有关企业联合开展V2G项目申报,鼓励车企和电池企业完善电池质保体系和提升电池技术。探索依托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开展V2G项目电池状态评估。 (五)强化工作保障和有效引导。强化标准实施应用,支撑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有效推进。积极发挥充电设施监测服务平台作用,建立健全车网互动数据接入和评估机制。加强用户权益保障,强化宣传科普,提升用户参与意愿。加大电网企业保障力度,做好资源接入、入网检测、并网计量、调度运行、清分结算等服务。 三、组织实施 [...]

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申报要求

附件1   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申报要求   一、技术要求 为进一步指导地方和企业做好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申报,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包括的30个具体技术方向提出如下细化要求: 大容量、低成本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单机规模不低于20万千瓦,储热时长不低于6小时,镜场面积不低于8平米/千瓦。重点支持单机规模3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高效大容量风电示范项目:陆上单机容量10兆瓦左右,海上单机容量18兆瓦左右。 浅层/中深层地热能供暖/制冷及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单体规模不低于100万平米。 大容量高效地热能发电示范项目:单机规模不低于2万千瓦,年有效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0小时。 波浪能发电示范项目:单机规模不低于100千瓦,年有效利用小时数不低于1000小时。 潮流能发电示范项目:单机规模不低于1000千瓦,年有效利用小时数不低于2000小时。 先进核能发电与核能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采用新堆型技术的商业项目,核能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应为用于供热、供汽、海水淡化、核能制氢等综合利用用途(包括与石化等行业耦合发展)的商业核电(能)项目。 大型煤电机组耦合生物质和低碳燃料掺烧发电示范项目:重点支持生物质掺烧和绿氨掺烧项目,其中生物质掺烧以农林废弃物、沙生植物、能源植物等生物质燃料为重点,绿氨掺烧主要利用可再生能源富余电力通过电解水制绿氢并合成绿氨,项目煤电机组应具备掺烧10%以上生物质燃料或绿氨能力。 新型储能示范项目:重点支持纳入国家新型储能试点示范的项目,支持采用共享模式参与系统运行,在建项目应建设进展良好,建成项目应可为电力系统提供调峰调频等服务。 [...]

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申报要求

附件1   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申报要求   一、技术要求 为进一步指导地方和企业做好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申报,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包括的30个具体技术方向提出如下细化要求: 大容量、低成本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单机规模不低于20万千瓦,储热时长不低于6小时,镜场面积不低于8平米/千瓦。重点支持单机规模3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高效大容量风电示范项目:陆上单机容量10兆瓦左右,海上单机容量18兆瓦左右。 浅层/中深层地热能供暖/制冷及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单体规模不低于100万平米。 大容量高效地热能发电示范项目:单机规模不低于2万千瓦,年有效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0小时。 波浪能发电示范项目:单机规模不低于100千瓦,年有效利用小时数不低于1000小时。 潮流能发电示范项目:单机规模不低于1000千瓦,年有效利用小时数不低于2000小时。 先进核能发电与核能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采用新堆型技术的商业项目,核能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应为用于供热、供汽、海水淡化、核能制氢等综合利用用途(包括与石化等行业耦合发展)的商业核电(能)项目。 大型煤电机组耦合生物质和低碳燃料掺烧发电示范项目:重点支持生物质掺烧和绿氨掺烧项目,其中生物质掺烧以农林废弃物、沙生植物、能源植物等生物质燃料为重点,绿氨掺烧主要利用可再生能源富余电力通过电解水制绿氢并合成绿氨,项目煤电机组应具备掺烧10%以上生物质燃料或绿氨能力。 新型储能示范项目:重点支持纳入国家新型储能试点示范的项目,支持采用共享模式参与系统运行,在建项目应建设进展良好,建成项目应可为电力系统提供调峰调频等服务。 [...]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4/09/29 来源:运行局 [ 打印 ] 微博微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发改运行〔2024〕1345号,以下简称《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意见》接受采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加强煤炭等化石能源兜底保障能力,抓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入推进能源革命,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机制。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是在煤炭开发、生产、储运、使用全产业链各环节,综合运用先进技术和管理等手段,控制和减少污染物及碳排放,提高煤炭利用效率的活动,对于充分发挥煤炭兜底保障作用,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 问:《意见》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是什么? 答:《意见》提出,立足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资源禀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坚持系统观念,以减污降碳、提高能效为主攻方向,以创新技术和管理为动力,以完善政策和标准为支撑,全面加强煤炭全链条清洁高效利用。 《意见》提出,到2030年,煤炭绿色智能开发能力明显增强,生产能耗强度逐步下降,储运结构持续优化,商品煤质量稳步提高,重点领域用煤效能和清洁化水平全面提升,与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相适应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体系基本建成。 问:《意见》包括哪些重点任务? 答:《意见》从煤炭开发、生产、储运、使用四个环节部署了十五项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 [...]

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指南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标准在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等方面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指导数据领域标准的制修订和协调配套,制订本建设指南。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要求,遵循数字经济发展规律,以促进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为主线,遵循顶层设计、协同推进,问题导向、务实有效,应用牵引、鼓励创新,立足国内、开放合作的基本原则,建立国家数据标准体系,为推动数据要素高水平应用提供有力支撑。到2026年底,基本建成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围绕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数据管理、数据服务、训练数据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确权、数据资源定价、企业数据范式交易等方面制修订30项以上数据领域基础通用国家标准,形成一批标准应用示范案例,建成标准验证和应用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具备数据管理能力评估、数据评价、数据服务能力评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绩效评 估等能力的第三方标准化服务机构。二、建设思路 (一)数据标准体系结构 以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为指引,构建数据标准体系。数据标准体系结构包括A基础通用、B数据基础设施、C数据资源、D数据技术、E数据流通、F融合应用、G安全保障等7个部分,主要反映标准体系各部分的组成关系。数据标准体系结构如图1所示。 A基础通用标准包括术语、参考架构、管理、服务、产业等,位于数据标准体系结构的最左侧,支撑标准体系结构中其他部分。B数据基础设施标准以现有相关标准为主,强化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算力保障和流通利用标准建设,为数据资源、数据技术、数据流通、融合应用提供支撑。 C数据资源标准聚焦基础资源、开发利用、数据主体、数据治理和训练数据集,为数据资源高质量供给提供标准支撑。D数据技术标准聚焦数据汇聚、处理、流通、应用、运营、销毁等技术,为数据生命周期提供技术标准支撑。E数据流通标准聚焦数据产品、确权、资源定价、流通交易等环节,为数据有序流通提供标准支撑。F融合应用标准位于数据标准体系结构的最顶端,聚焦《“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重点行业领域,为行业领域数据管理应用、数字化水平评价、数据服务能力评估、转型成效评价等融合应用提供标准支撑。 G安全保障标准包括数据基础设施安全、数据要素市场安全、数据流通安全等,位于数据标准体系结构的最右端,为标准体系建设提供合规保障。 (二)数据标准体系框架 数据标准体系框架包含A基础通用、B数据基础设施、C数据资源、D数据技术、E数据流通、F融合应用、G安全保障等7个部分,如图2所示。 1.术语标准 主要用于统一数据相关概念,为其他部分标准的制定和数据业务的开展提供基础支撑。 2.参考架构标准 主要规范数据相关方的逻辑关系和相互作用,用于帮助各方认识和理解数据标准化的对象、边界、各部分的层级关系和内在联系。3.管理标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4/10/12 来源:价格司 [ 打印 ] 微博微信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 问: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显著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近年来,我国托育服务行业取得了较快发展,托育服务机构与托位数量均快速增长,但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相比,当前我国托育服务供给总量仍然不足,结构性供需矛盾较为突出,亟需发展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托育服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等部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形成了《通知》。作为国家层面第一个托育服务价格政策文件,《通知》旨在通过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整体负担,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托育需求。 问:《通知》的整体考虑是什么? 答:《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针对当前部分地方存在的普惠托育服务定价原则不明确、收费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区分托育服务机构类型分类施策,通过制定针对性措施,更好发挥价格政策的引导作用,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5方面内容:一是界定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机构),以及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二是分类制定收费管理方式,区分托育服务机构类型,分别明确各类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收费管理方式;三是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提出制定普惠托育服务基准收费标准的主要原则、程序要求、基本依据、参考因素等;四是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推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五是完善收费政策评估优化机制,加强托育服务价格监测,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及时调整优化。 问:《通知》在推动普惠托育服务可及、减轻人民群众负担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主要有四方面举措:一是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健全公办托育服务机构价格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对市场价格的引导作用;二是针对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政策不明确、管理不规范,部分享受政府支持政策红利的机构收费标准仍然较高等问题,加强规范引导,通过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等方式,降低偏高的价格;三是明确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收费政策,鼓励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价格可及的普惠托育服务;四是强化收费行为管理,推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让托育服务机构规范合理收费,让婴幼儿家长明明白白缴费。 问:《通知》在支持普惠托育行业发展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 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 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4〕14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提升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负担,经商教育部,现就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本通知所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由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发布并定期更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按规定招收2~3岁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二、分类制定收费管理方式。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或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由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其他服务费收费标准原则上由服务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地方认为确有必要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由地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服务机构与政府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或参照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管理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管理方式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充分评估基础上提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分别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收费标准可参考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 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服务机构自主决定。 三、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各地制定政府指导价,要履行成本调查等程序,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服务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收入水平、市场供求状况、机构性质、服务类型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保育费标准可区分不同班型制定。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已公布托育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的,可根据服务机构等级和成本情况分别制定。 收费标准参考区间的确定,可参照上述原则。 [...]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围绕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办法》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办法》修订背景是什么? 现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03年出台,2013年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做了修订。《暂行办法》规定了评标专家入库的条件、程序,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要求,对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规范评标专家库组建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招标投标市场的发展变化,评标专家库组建和评标专家管理服务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一方面,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凸显,是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关键一环,迫切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评标专家队伍;另一方面,有些专家评标不专业、不公正,评标质量不高,严重制约了招标投标竞争择优功能的发挥。为此,我们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力求通过完善评标专家入库审核、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全周期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从评标专家这个“小切口”切入,由点及面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办法》修订原则是什么? 《办法》全面对标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规范专家参与公共决策等有关部署要求,在修订过程中突出四方面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评标专家履职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制度机制层面剖析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的完善评标专家相关管理规定。二是吸收实践经验。总结提炼各地、各相关部门在专家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听取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评标专家等实践经验和意见建议,将成熟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三是强化闭环管理。健全评标专家从入库、培训、履职到考核、出库的全过程全链条管理体系,严把入口关,强化日常管理,严肃追责问责,切实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约束。四是突出创新引领。顺应招标投标数字化智能化发展趋势,鼓励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通过改革创新提高专家评标质量。 三、《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本次修订对《暂行办法》做了全面修改,并新增17条,修订后共七章36条。主要做了以下调整完善。 一是严格评标专家库组建条件。明确评标专家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组建单位依法组建,提高组建评标专家库的基本条件,对专家总人数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规范评标专家选聘。增加对评标专家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电子化评标技能、年龄条件等方面基本要求,明确专家入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加强评标专家入库审核,要求对拟入库专家进行测试或评估,确保评标专家专业素质过硬。 三是细化评标专家抽取规定。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政府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要求。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无法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四是深化评标专家库共享。明确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为评标专家远程异地参加评标提供服务保障,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提供支持。 五是强化评标专家履职管理。明确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责任,逐项细化完善评标专家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管理要求。增加履职风险评估的规定,通过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等方式,降低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六是明确各方法律责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综合采取责令改正、罚款、暂停评标、取消评标资格、移送纪检和司法等处理措施,打击评标专家违法行为。针对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招标人有关违法行为,细化了相应法律责任。 四、《办法》对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作出哪些具体规定? 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是提升评标专家履职能力、规范履职行为,更好发挥评标专家作用的重要举措。为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办法》作了以下规定。 [...]